2019-10-12 09: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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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无线电台(站)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效能,结合上海市管理实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分级管理目录》)。《分级管理目录》和相关要求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8日。
据了解,《分级管理目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各类民用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无线电台(站)除外。按照上海市无线电台(站)的业务功能定位、站址布局情况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无线电台(站)技术发展趋势,《分级管理目录》共设置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三个管理层级,并列明了与管理级别相对应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系统和无线电台(站)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级管理目录所列的无线电台(站)是指除列入一级、二级管理目录之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其中:
(1)在固定业务中,从交换节点到用户终端之间,部分或全部采用了无线通信手段的无线接入通信系统。包括400MHzTDD、1.8GHzTDD无线接入系统(1785-1805MHz频段)、WLAN(室外)、3.5GHz固定无线接入、26GHzLMDS、无线视频传输系统。
(2)在固定业务中,利用波长范围为100-10m(相应的频率范围为3-30MHz)的电磁波开展无线电通信的短波通信系统。
(3)在陆地移动业务中,采用无线调度通信,共享资源、分担费用、共用信道设备及服务的多用途、高性能的集群通信系统。采用TETRA、iDEN、PDT、GoTa、GT800、TDD宽带数字集群等网络中的基站。
(4)在陆地移动业务中,工作在超短波频段的超短波通信系统。包括150MHz、400MHz、450MHz民用超短波对讲机。
(5)在陆地移动业务中,没有控制基站、不采用集中控制,而是由各移动台或固定台分别设定无线通信链路的分散控制方式,自集群的无中心通信系统。
(6)在陆地移动业务中,借助DSP技术和无线电技术实现高性能专业数据传输的无线数据通信系统。包括230MHz无线数据、800MHz无线数传。
(7)在陆地移动业务中,使用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用于铁路运行调度的铁路专用通信系统。包括GSM-R铁路专用系统基站、车站电台等。
(8)在陆地移动业务中,利用窄带物联网技术,承担各行业物联网的相关应用,针对各行业的需求开展定制化服务的NB-IoT系统基站。
(9)在水上移动业务中,船舶按照要求需配备的水上自动识别系统(AIS)、VHF调频对讲机系统、30MHz频段渔船对讲机系统。
(10)在业余业务中,除列入二级管理目录之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站)。包括A类、B类、C类等……列入三级管理目录。
此外,对于随着无线电技术发展和应用而出现的新型无线电台(站),暂纳入三级管理目录。
其中,对列入三级管理目录的无线电台(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有能够保证其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其设置、使用不得对已建的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二)在申请设置、使用时,设置、使用单位应当承诺其台(站)发射技术指标、电磁辐射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经信委将随机对台址进行现场勘验,设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在核发电台执照后,上海市经信委将随机对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核查,并结合重大活动要求开展台(站)检查,设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对于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按照《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