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8 11: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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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
(2)投诉人应通过邮寄函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并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记录单》(附后)。由于突发影响国家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确实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正式函件。
(3)受干扰的无线电频率、台站如涉及射电天文、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投诉人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有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干扰录音、疑似干扰源位置、频谱图或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并在具体干扰查处过程中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