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8 09: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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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并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主要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建设,以及无线电技术设备研究开发和重要无线电监管任务实施。
无线电频谱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为了开发保护频谱资源,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频率占用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频谱资源的所有权,占用频率者取得了在规定条件下对频率的使用权,而排除了其他人的使用,并由此获得了使用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对占有人收取相应的费用是必须的。
●什么是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并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代收机关
为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和北京市地税局等部门经认真研究,确定由地税部门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017年1月18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正式签订委托代收无线电占用费协议,2月1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业务作为行政服务事项正式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并对外办公,以最大限度方便缴费单位为原则,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办理。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由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准予设置使用并依法进行管理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规定所应缴纳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费标准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常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1.1000MHz以下无线电台,包括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0元每频点,100元每台。
2.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有线电视传输(MMDS),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3.地球站,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其他项目收费标准明细参见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05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00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69号)文件规定。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期
新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根据行政许可的进程及规定要求,即时办理缴费;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于每年第二季度办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手续。
●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需要携带的材料
新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需携带市无线电管理局开具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通知单》,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需携带市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办理缴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