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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全国统一的低空地空通信无线电频率,拟2022年初步建成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2018-08-18 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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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了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民航局结合通用航空发展需求、相关地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和通用航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公布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将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提升航空情报服务能力、提高低空通信监视能力、提升低空航空气象服务能力、完善飞行计划管理、建立低空飞行服务法规标准体系。在提高低空通信监视能力方面,《意见稿》规定:

  将122.050MHz、122.100MHz设置为全国统一的低空地空通信无线电频率,根据需要,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机构也可批准使用其他频率。低空地空通信无线电频率发射功率不大于10瓦。设台单位应当向台(站)所在地区管理局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推动以北斗数据为基础,融合北斗短报文(RDSS)、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数据的低空监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通用航空器低空飞行的实时监视。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会同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深入挖掘低空监视数据在通航领域的多种应用,不断拓展低空监视能力,为低空空域管理与服务、国家安全监控体系和通用航空运行提供数据支持。低空监视信息应当引接至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相关飞行服务站。

  据了解,全国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将由1个国家信息管理系统、7个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以及一批飞行服务站组成。国家信息管理系统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之间、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与飞行服务站之间,实现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数据和产品的交换。

  到2022年,初步建成由全国低空飞行服务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低空飞行服务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飞行服务站组成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有效的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到2030年,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全面覆盖低空报告、监视空域和通用机场,各项功能完备、服务产品齐全。根据通用航空用户需求,飞行服务体系各组成单位和其他飞行服务相关机构,依据基础服务和产品,发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