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30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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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V/U段业余电台的急速增长,如何有序地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中继台(Repeater,以下简称“中继台”)的问题已经备受社会关注。
原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9月1日也下发了《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中继台”应由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委托的机构设立,并应指定通信安全责任人,任何个人不得设立“中继台”。申请者应书面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CRSA)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者资料、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资料、架设地点、使用频段、使用设备等。CRSA审核同意后,即为该“中继台”顶配呼号;申请者将CRSA审核同意的所有文件报送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经期批准同意,并领取电台执照后才可设台。2010年1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又发出《关于做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中继台应遵循的原则作了如下规定。
1.同一地区同一频段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业余无线电台中继台
2.业余无线电台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内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服务。涉及中继台用户正常使用的各项技术参数必须公开
3.业余无线电台中继台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变相商业运营或者收取使用费用
4.业余无线电台中继台选用的频率以及双工频差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中继台”应每隔15-30分钟发送一次信标,每次信标发送的持续时间一般在20-30秒。信标信号中必须包括该“中继台”的呼号(CWID)一个中继台安全责任人,原则上只能管理一个频段的一个中继台,安全责任人应对其管理的中继台负全责。保持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和监听等工作,对违法使用者进行劝告、记录和录音,保证中继台正常有序地运行,遇有紧急通信时,应协调、保证紧急通信使用中继台的优先权。当中继台收到恶意干扰、强行使用和可能导致危及社会秩序时,安全责任人应及时、果断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止。
每个中继台的开关,应以无限或有线进行控制,使用亚音频(CTCSS)控制是否中转,任何涉及两个、多个,两地区的中继台链接和中继台连接到其他设备时,都必须经相关各方安全责任人协调和同意、得到相关地域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并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备案后方可进行。通常情况下,不提倡中继台之间连接,因为这将降低中继台的使用率且容易产生不良干扰
1、使用中继台,应遵守以下规则
2、使用中继台前,应首先聆听2-3秒,确定无人使用,方可呼叫
3、呼叫或联络开始时必须使用呼号全称,沟通后至少每隔2分钟报一次呼号。
4、如确有要事需插入他人的联络,则应在联络一方发信完毕,另一方尚未发信之前,以简洁明了的语音插入,并报出自己的呼号,不可强行插入。
5、在通信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发送超过1分钟的连续信息,收、发信交替时,要留有1-2秒的间隙,以便于他人有要事插入。
5、联络双方可用单频点直接通信时,尽量不适用中继台
6、除有特殊规定外,目前使用中继台均以语音模式为主,不提倡其他模式的通信,通信内容必须符合业余电台管理的有关法规
7、应严格遵循紧急通信、手持机、车载台、固定台的使用顺序和强信号让弱信号,本地信号让外地信号的原则,遇到应急通信,一般通信不得占用中继台频率
8、服从中继台安全责任人的管理